1、有关部门开具的企业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等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(一式两份);
2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(副本)及其复印件(一式两份);
3、 《系统成员证书》原件;
4、 《信息变更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),并加盖单位公章;
备注:企业地址、联系人、电话、传真、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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